加州劳工法新规:AB 692 对员工离职时费用偿还条款施加重大限制
- Susan Shu

- 9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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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州在劳动者保护方面再度走在全美前列。近期州议会通过了AB 692,新增《商业与职业法典》第16608条与《劳动法典》第926条(“新规”)。根据新法规,自 2026年1月1日 起,雇主不得要求员工签署提前离职需偿还费用的条款,除非满足法定例外情形。
这意味着,如果不符合新法规要求,雇主在劳动合同、聘任书中常用的 “辞职费”、“培训费偿还”、以及 “签约/留任奖金返还” 等条款都将被认定为无效。员工可就此提起诉讼,若雇主败诉,需对每名员工支付不少于5000美元的赔偿金,并额外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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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的禁止范围
根据新规,自 2026 年起,雇主不得在与员工的合同中规定以下内容:
要求提前离职的员工向雇主或第三方支付费用或债务,例如辞职费、培训费、签约/留任奖金、商誉或利润损失等;
在员工离职后恢复或发起债务追讨,或通过第三方进行催收;
因员工离职而对其处以罚金。
新规同时规定了几项例外情况,以下五类离职时费用偿还协议仍被允许存在:
政府贷款偿还:联邦、州或地方政府机构提供的贷款偿还援助或豁免;
学费偿还协议:与可转移资格证书相关,但须符合法定条件;
学徒项目:与州学徒标准处批准的学徒项目相关合同;
住房相关合同:与住宅物业租赁、融资或购买相关的合同;
签约/留任奖金协议:雇主在雇佣初期自主提供的、与业绩无关的金钱奖励(如签约/留任奖金),但须符合法定条件。
在实践中,对多数雇主影响最大的是学费偿还协议与签约/留任奖金协议。这两类协议的详细合规要求如下:
学费偿还协议
如果雇主出资支持员工获得可转移的资格证书,且希望员工在提前离职时偿还学费,则学费偿还协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:
双方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署学费偿还协议;
获得资格证书不是员工受聘条件;
学费偿还协议在员工签署前明确约定偿还金额,且不得超过雇主实际成本;
偿还必须按在职时间比例分摊(Pro Rata),不得要求在离职时加速偿还;
如果员工被解雇,雇主不得要求偿还,除非解雇原因是不当行为(Misconduct)。
签约/留任奖金协议
对于招聘中常见的签约奖金/留任奖金,新规允许继续使用,但条件同样非常严格:
双方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签署签约/留任奖金偿还协议;
雇主续告知员工其有权咨询律师,且需给予员工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考虑期;
偿还金额不得包含利息;
偿还必须按在职时间比例分摊(Pro Rata),且约定的留任期不得超过两年;
员工有权选择延迟领取奖金至留任期结束,以避免偿还义务;
在留任期内,雇主不得随意解雇员工,除非员工存在不当行为(Misconduct)。
关于“不当行为”的特别说明
在新规的框架下,学费偿还协议与签约/留任奖金协议都规定如果员工被解雇,则雇主不得要求员工偿还相关费用或奖金,除非该员工因“不当行为”被解雇。
新规本身没有定义不当行为,而是援引加州法规Cal. Code Regs., Title 22, §§ 1256-30 的规定,根据该法规,不当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:
员工对雇主负有实质性义务;
员工严重违反了该义务;
该违反是出于故意或对义务的鲁莽漠视;
该违反损害或可能损害雇主的利益。
该法规也明确规定,以下情形不构成不当行为:
单纯的工作效率低下、表现不佳;
因能力不足导致的绩效不达标;
偶然性的疏忽或一般性过失,但如果员工此前收到过警告,且有能力履职,一般向过失也可以被认定为不当行为;
出于善意的判断错误或自由裁量错误;
员工在非工作场所发生的违法或犯罪行为(通常与工作无关)。
从上述法规可知,在新规的语境下,“不当行为”并非雇主随意认定的“工作不佳”或“因故解雇”,而是有严格法律标准的。换言之,雇主如果想在学费偿还或奖金协议中主张“不当行为”例外,必须准备能够证明员工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,否则偿还条款可能无法执行。
企业应对与趋势
随着新规的落地,加州企业需要提前准备:
审查并清理合同模板,剔除涉及离职费用偿还的高风险条款;
优化学费偿还协议:签署独立协议,增加按比例偿还、员工不当行为等条款,避免协议失效;
优化签约/辞职奖金协议:签署独立协议,增加律师咨询、按比例偿还、延迟领取、以及员工不当行为等条款,避免协议失效;
培训 HR 与招聘人员:让前线人员充分理解新规,避免在招聘阶段作出违法或不可执行的承诺;
谨慎评估用工灵活性:在使用签约或留任奖金吸引人才时,必须意识到其对 at-will 制度的限制。
加州的立法趋势十分明确:员工保护不断强化,用人成本与风险不断提高。企业若要在竞争中保持灵活性,必须尽早调整合规策略,提前完成合同模板和用工政策的更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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