纽约州雇主不得以培训费等名义限制员工离职
- Siyun Yang
- 10小时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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纽约州用工合规再迎重要变化。截至 2025 年年底,纽约州参议院第 S4070B 号法案正式签署生效,即《Trapped at Work Act(“被困在工作中法案”)》。该法案已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 由纽约州州长 Hochul 签署,并即时生效。新法明确禁止雇主要求员工或潜在员工签署所谓的“用工承诺函(Employment Promissory Notes)”,并将此类安排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、显失公平且不可执行。
如需了解纽约州最新关于用工承诺函的合规要求,或需要协助审查 offer letter、培训协议及留任激励结构,欢迎通过邮箱 contact@consultils.com 联系 ILS 律师团队。我们将协助企业开展可落地的合规审查与风险评估,并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变化,提供相应的政策调整建议。
什么是“用工承诺函”?
根据新法定义,“用工承诺函”适用范围非常广泛,指任何要求员工在未工作满特定期限即离职时,需向雇主支付费用的协议——即便该费用被标注为“培训费报销”或其他类似名目,也同样被禁止。
该禁令不仅适用于正式员工,还适用于:潜在员工、独立承包人、实习生、志愿者
学徒等。只要协议的实质效果是通过经济惩罚限制人员流动,均可能被认定为违法。
哪些情形不在禁止范围内?
纽约州法律同时明确列出了不适用该禁令的例外情形,包括:
合法的预支款项:要求员工偿还雇主预支的资金是允许的,前提是该资金并非用于岗位相关培训(例如工资预支、差旅垫付等)。
财产买卖或租赁费用:员工需偿还其向雇主购买或租赁的设备、物品费用,仍属合法。
教育人员的学术休假协议:与教育人员相关的学术休假(Sabbatical)安排不受影响。
工会集体谈判协议:经工会代表协商达成的集体协议不在本法限制之列。
执法与处罚机制
违反该法律的雇主,可能面临以下后果:
每项违规罚款 1,000 至 5,000 美元;
每一名受影响的员工或候选人,均被视为单独的一次违规;
若雇主起诉员工,试图执行被禁止的用工承诺函,而员工成功抗辩,雇主需承担员工的律师费。
需要注意的是,该法案并未赋予员工独立提起民事索赔的额外权利,但通过罚款与律师费机制,已显著提高雇主合规风险。
背后的监管趋势:鼓励员工自由流动
纽约州此次立法并非孤立事件,而是全国用工监管趋势的一部分。该法律与加州近期通过的 AB 692 法案高度呼应,后者同样针对通过“培训费返还”“留任条款”等方式,在经济上“锁住”员工的做法。整体趋势十分明确:雇主通过财务惩罚手段限制员工离职的空间,正在快速收紧。
对雇主意味着什么?
对纽约州雇主而言,现在正是系统审查用工文件的关键时点:
立即复查offer letter、入职文件、培训协议中是否存在潜在违规条款;
合法的留任奖金(retention bonus)和工资预支安排仍可使用,但需避免与“离职惩罚”挂钩;
任何以培训、任期或离职为触发条件的费用返还安排,都可能构成合规风险,并引发监管处罚。
雇主应对建议
全面审查用工协议:尽快检查 offer letter、培训协议及入职文件,确认是否存在要求员工提前离职需返还费用或承担经济责任的条款,以避免触碰新法红线。
删除与培训相关的返还条款:无论条款名称如何(如“培训费”“培养成本”等),凡要求员工在未工作满一定期限即需返还培训费用的安排,均应予以取消。
确认留任激励的合规结构:合法的留任奖金、工资预支或激励措施,应被设计为正向奖励,而非与继续留任挂钩的“离职惩罚”。
统一 HR 与招聘环节的合规口径:对 HR 团队及招聘负责人开展内部培训,避免在招聘或入职过程中讨论、暗示任何形式的返还义务或离职成本。
更新并规范内部政策:将合规的薪酬、培训及留任政策形成书面文件,并在组织内部统一执行,避免因口径不一致引发合规风险。
提前规划多州合规策略:对在多州运营的企业而言,应持续关注其他州的类似立法动向,并考虑制定更加统一、前瞻性的用工政策,以降低跨州合规复杂度。
纽约州此次立法,再次释放出明确信号:员工流动性正成为用工合规的重要监管方向。对雇主而言,及早调整用工结构、更新合同文本、避免“变相留人”条款,将有助于降低未来的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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